一、某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取得财政补贴(对进口货物的价格补偿),会计处理上冲减成本,实现内销后形成的增量留抵,符合39号公告规定的五个条件,可以全额退税吗?企业冲减成本的财政补贴所对应的进项税需要从退税额中剔除吗?
答:第一小问,能否全额退税?根据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规定,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:
1.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,连续六个月(按季纳税的,连续两个季度)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,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;
2.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;
3.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、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;
4.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;
5.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、先征后返(退)政策的。
因此,如果外贸企业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可以按规定申报留抵退税。其次,增值税进项转出是正列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 第十条规定,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(一)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;(二)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,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;(三)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(不包括固定资产)、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;(四)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。该外贸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,是不征税收入,而不是免税收入,因此即使有对应的进项税额,也无需转出。二、个人A是农商行的股东,农商行给个人A派发现金股利,及股票股利。每10股送1股派发1.2元现金股利。原本A有10000股。请问A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钱?农商行履行代扣代缴义务,申报的时候具体如何申报?答:送股是上市公司采用股票股利的形式进行的利润分配,来源于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,送股后,上市公司的资产、负债、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,但总股本增大了,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。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1994〕089号)第十一条的规定,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、红利时,以股票形式向 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、红利(即派发红股),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, 按利息、股息、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A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(1000+1200)*20%=440元,填写《扣缴申报表》,由扣缴纳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,或根据财税字〔1994〕20号执行。如该农商行是上市公司,根据财税〔2015〕101号规定,按持股期限差别化征收,即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,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,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,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(含1个月)的,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;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(含1年)的,暂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;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%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。